第75306740号“河中智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山市中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集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山市中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集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06740号“河中智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河中智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浸液;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6840号、第11262276号“中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空气清新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6740号“河中智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