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4668号“石二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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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春华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春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4668号“石二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二井”指定使用于第7类“无线电动手钻;电动扳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3611号、第65195383号“石井SHIJING”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非手工操作手工具;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4668号“石二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