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54283号“士晶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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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晶力整流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熠铎半导体(苏州)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晶力整流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熠铎半导体(苏州)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54283号“士晶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士晶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卡;显示器;网络通信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04649号“晶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整流器;二极管;继电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54283号“士晶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