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14697号“BI BI BIL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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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珲春易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珲春易贸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14697号“BI BI BI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 BI BILL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068447号、第53998843号、第55054310号、第72214314号“BILIBIL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14697号“BI BI BIL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