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79760号“大古石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神木市鑫科文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木市怡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神木市鑫科文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木市怡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79760号“大古石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古石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27021号、第67388979号“老哥石茆LAOGESHIMA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9760号“大古石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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