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97921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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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曼勒堡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曼勒堡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4979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手提包;公文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76号、第5354859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帽;头带(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5982号、第53548605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运动袋;短途旅行包;背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手法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手提包;公文包;皮制系带;钱包(钱夹);书包;登山杖;宠物服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506836号“图形”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97921号“图形”商标在“手提包;公文包;皮制系带;钱包(钱夹);书包;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