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0394号“直隶马胖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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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艳飞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飞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马艳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80394号“直隶马胖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直隶马胖子”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饺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482273号、第45514718号“胖子”、第22298862号“胖子及图”、第4107352号“胖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酱油;调味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2503471号“胖子”商标经无效宣告后其核定使用商品仅为第30类“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0394号“直隶马胖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