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26154号“众成易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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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众成易达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众成易达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826154号“众成易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成易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胶;橡胶用化学增强剂;工业用海水;金属腐蚀剂;纸用化学增强剂;制动液;刹车液;动力转向液;传动液;荧光粉”、第19类“石灰;砂浆;建筑用砂石;混凝土;石膏(建筑材料);水泥;砖;修路用黏合材料;耐火纤维;路面敷料”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8656号“固易达GUYIDA”、第18347097号“固易达”、第34006746号“固易达GUYIDA”、第57673201号“固易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未加工环氧树脂”、第19类“石料;石膏(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区别,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26154号“众成易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