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7520号“千岛屿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绍超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杭州千岛湖饮用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绍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7520号“千岛屿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岛屿汐”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905号“千岛湖”、第25161830号“千岛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果汁”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7520号“千岛屿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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