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927392号“农夫园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溯品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溯品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8927392号“农夫园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园选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45137号“农夫”、第577393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农夫”,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27392号“农夫园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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