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5414号“立喜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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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孟军发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军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95414号“立喜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立喜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制煤砖用黏合料;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6066号“立邦”、第24196875号“立邦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水泥;制砖用粘合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5414号“立喜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