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6574号“大众尤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惠怡九鼎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惠怡九鼎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386574号“大众尤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众尤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服务;商品推销陈列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35459号“大众点评”、第23341340号“大众点评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广告空间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大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6574号“大众尤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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