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35984号“金可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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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亿吻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亿吻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635984号“金可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可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哈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73234号、第1608935号、第36190564号、第72680159号“金可儿”、第26302178号、第36322359号“金可儿成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0类“家具”、第24类“无纺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金可儿”“KING KOIL”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我国床具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KINGKOIL”、“舒达”、“甄爱舒达”等。本案中,被异议人未就其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35984号“金可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