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3907号“GENTLE MONSTER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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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宇光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宇光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73907号“GENTLE 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NTLE MONST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灯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16578号“GENTLE MONSTER PODO”、第40068200号“GENTLE MONSTER FRAM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灯箱;镜(光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3907号“GENTLE MONST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