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8365号“十井智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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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锡强
异议人浙江石井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锡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58365号“十井智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井智造”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锯;搅拌机;电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3611号、第65195383号“石井SHIJING”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电动剪毛机;饲料压碎机(饲料磨碎机)”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8365号“十井智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