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67639号“兔宝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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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酷尚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酷尚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67639号“兔宝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兔宝包”指定使用于第18类“包;伞”、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第42类“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18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1733号、第6628832号“兔宝宝TUBAO及图”、第4189769号、第4251692号“兔宝宝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钱包;伞;手杖”、第35类“室外广告;商业询价”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指定使用于第19类商品上的“兔宝宝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7639号“兔宝包”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人造革;(女式)钱包;背包;钱包(钱夹);包;女士手提包;伞;手杖;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数字广告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