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889374号“广告OPPO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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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柏医疗器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柏医疗器材公司对被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57889374号“广告OPP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告OPP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653550号“OPP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89374号“广告OPPO及图”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