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9178号“JIRNMI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迪兰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飞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迪兰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329178号“JIRNMI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RNMIORE”指定使用于第14类“钟”、第18类“包”、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于第35类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53909号“IOR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9178号“JIRNMI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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