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9184号“PRECIHEALT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普雷斯健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宝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普雷斯健康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宝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79184号“PRECIHEAL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ECIHEALT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敷料”。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579042号“PRECIBIOMIQU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0265505号“PRECI”、第31259728号“PRECI”、第13589597号“PRECIMA”、第65274059号“PRECISTAR”、第69097467号“PRECIKINE”、第70003255号“PRECISPHE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消毒剂;营养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507464号“PRECISU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防溢乳垫;婴儿尿布;失禁用尿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商标信息、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英文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9184号“PRECIHEALT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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