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3572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宏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都时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宏畅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3572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金属架;金属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轨道;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制落石防护网”。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18640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构图要素、整体外观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572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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