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47578号“GM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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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涛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被异议人雷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947578号“GM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C”指定使用于第30类“酵母提取物;食品用酵母提取物”商品上。异议人称“CMG”是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英文名称“ChinaMediaGroup”的英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但被异议商标“GMC”与异议人英文简称“CM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47578号“GM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