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0803号“领航骆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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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管遵印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管遵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40803号“领航骆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航骆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手套;耐酸胶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96942号“CAMEL及图”商标、第3619860号“图形”商标、第15158819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安全头盔;鼠标垫”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该几件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68559199号和第52420163号“骆驼”商标、第48737483号“皇家骆驼”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事故用手套;鼠标垫”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骆驼”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0803号“领航骆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