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390839号“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奇灵顿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奇灵顿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67390839号“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锤(手工具)”,申请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虽然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34445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8类“锤子;凿子”等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英国注册证、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无效裁定书、产品宣传页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作为商标和字号于“锤(手工具)”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90839号“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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