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86120号“云小白YUNXIAOB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小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小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2386120号“云小白YUNXIAOB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小白YUNXIAOB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假牙清洁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44394号“云南白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YUNNAN BAI YAO”、第38417154号“云南白药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用抛光剂;清洁制剂;洗发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第1434498号“云南白药”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86120号“云小白YUNXIAOB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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