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26271号“潮华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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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潮华龙印刷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潮华龙印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26271号“潮华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华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感光纸;蓝图纸;未曝光的感光胶片;食品工业用茶提取物;制化妆品用茶提取物;食品工业用植物提取物;工业用黏合剂;固化剂;木浆;纸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建筑工业用黏合料;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6271号“潮华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