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4793号“蓝速力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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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郑市合颜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新郑市合颜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54793号“蓝速力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速力霸”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0526号“美孚力霸”、第43780849号“美孚力霸MOBIL”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油;蜡烛”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4793号“蓝速力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