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7939号“GMC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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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光明农业高科技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77939号“GM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娱乐服务;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96013号、第37582920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CHINA MEDIA GROUP CMG”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9类“安排旅行”、第41类“演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娱乐票务代理服务;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导游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CMG”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CMG”是异议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英文名称“ChinaMediaGroup”的英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7939号“GMC及图”商标在“娱乐票务代理服务;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导游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