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2563号“阿德时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阿德文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阿德文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232563号“阿德时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德时代”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插座;遥控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61417号“宁德时代”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变压器(电);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的第47029701号“宁德时代”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2563号“阿德时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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