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7119号“极护三六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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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千美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千美植物保护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97119号“极护三六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护三六零”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农业领域的商业咨询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28232号、第37532683号“360”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7119号“极护三六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