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8197号“开心益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海红树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海红树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28197号“开心益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益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1920号“益佰”、第12222840号“益佰 100”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汽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主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8197号“开心益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