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5291号“KLOEHN BUSCHJOST”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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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诺格瑞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诺冠克罗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浙文气动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格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浙文气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95291号“KLOEHN BUSCHJO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LOEHN BUSCHJOST”指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Norgren Kloehn LLC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52719号“KLOEH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实验室用射流元件及其部件”、第10类“医学用出售时空的液体和气体注射器”、第42类“射流设备设计方面的技术咨询”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诺格瑞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737954号“宝硕”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手动控制阀(机器零件)、机械控制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整体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诺格瑞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737953号“BUSCHJOST”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手动控制阀(机器零件)、机械控制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调压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机器部件)、气动阀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5291号“KLOEHN BUSCHJOST”商标在“阀(机器部件);调压阀(机器部件);电磁阀(机器部件);气动阀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