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03846号“巴到烫BADAOT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王一汉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吃德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王一汉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吃德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703846号“巴到烫BADAOT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到烫BADAOT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开发票;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71972号“巴倒烫BADAOTANG及图”、第18319340号、第11217074号“巴倒烫”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商业组织咨询”、第43类“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03846号“巴到烫BADAOT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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