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5943号“泥糊破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晓龙
  异议人张建海对被异议人曾晓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945943号“泥糊破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泥糊破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异议人引证第10154043号“蹄包破店”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39658号“破店”、第10039659号“破店”、第42722823号“破店蹄膀TIPANG RESTAURANT及图”、第10503745号“蹄膀破店PO DIAN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的)”、第30类“谷类制品;挂面”、第40类“定制生产面包;榨水果”、第43类“餐馆;茶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5943号“泥糊破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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