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1763号“南丐破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亮
  异议人张建海对被异议人孙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691763号“南丐破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丐破店”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54044号“蹄膀破店”、第26499762号“石皮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1763号“南丐破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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