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16649号“玛希萨SCL-MASI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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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西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灿好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西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灿好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16649号“玛希萨SCL-MASI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玛希萨SCL-MASIS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税务申报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66148号“MASI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板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66146号“MASIS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非金属锁(非电)(机械);家具”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66150号“PLACACENTRO MASIS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MASISA”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6649号“玛希萨SCL-MASI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