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0661号“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庆苗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庆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80661号“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表现形式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0661号“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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