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6076号“巧山农QIAOSHANNO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君权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君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6076号“巧山农QIAOSHANN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山农QIAOSHANNO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3913号“山农”、第13530085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农”,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6076号“巧山农QIAOSHANNONG及图”商标在“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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