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0554号“牧遥清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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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成新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成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70554号“牧遥清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牧遥清香”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03183号“清香汾”、第44405305号“清香情”、第44422085号“清香杏花村”、第45429137号“清香天下”、第29272155号“牧童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0554号“牧遥清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