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4890号“嘉途有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千盛瑞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华侨城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千盛瑞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24890号“嘉途有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途有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37142号、第74218898号“GLEETOU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37331号“嘉途”、第14905323号“嘉途酒店 GLEETOUR HOTELS AND RESORT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嘉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4890号“嘉途有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