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2257号“BLUETI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范晓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白日梦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晓辉对被异议人常州白日梦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552257号“BLUETI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UETIM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巾”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标签、吊牌、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领巾”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BLUETIME及图”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257号“BLUETI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