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437598号“天才儿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8437598号“天才儿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儿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儿童用汽车座椅;汽车;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599116号“小天才”、第32501329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折叠式婴儿车;轻便婴儿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629909号“快乐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遥控车(非玩具);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儿童用汽车座椅;汽车;自行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以“天才”为核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37598号“天才儿童”商标在“儿童用汽车座椅;汽车;自行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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