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13876号“LOT TO D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方红海品牌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鹏
  异议人东方红海品牌管理(厦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13876号“LOT TO D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T TO DO”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9524号“LOTTO及图”、第8527535号“LOTTO”、第29944382号“LOTTO KID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体操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LOTTO”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3876号“LOT TO D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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