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40969号“马纪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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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7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文辉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宝林
异议人李文辉对被异议人徐宝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440969号“马纪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纪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06203号“兰轩马记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食物雕刻、备办宴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0969号“马纪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