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91489号“农夫的盒子 NONGFUDEHEZ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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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仁青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仁青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191489号“农夫的盒子 NONGFUDEHE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的盒子 NONGFUDEHEZ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39号“农夫”、第25248806号“农夫 NONGFU”、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豆类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农夫”,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91489号“农夫的盒子 NONGFUDEHEZ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