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697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小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莱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延安市宝塔区东关小学对被异议人四川莱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569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服装;校服”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延安地区学校校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697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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