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2926号“QCY-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赛伦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和乐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赛伦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2926号“QC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CY-O”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壳;智能音箱;电池;手机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56908号、第12304676号、第19688639号“QC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扬声器音箱;扩音器;麦克风;扩音器喇叭”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2926号“QCY-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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