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3465号“破店炊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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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杰豪
异议人张建海、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杰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3465号“破店炊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破店炊烟”指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张建海(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8379号“破店”、第10503745号“蹄膀破店PO D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破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34867984号“炊烟”、第11356863号“炊烟时代”、第19373086号“炊烟湘”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餐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二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3465号“破店炊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