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8655号“迪森DIS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慧芬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孙慧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98655号“迪森DIS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森DISE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擦亮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01号、第3640751号“DIESE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39273号“DIESEL”、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08499号“DIESE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DIESE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8655号“迪森DIS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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