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72466号“骆驼功坊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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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珠女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珠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72466号“骆驼功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骆驼功坊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动物寄养;家具出租;托儿所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私人厨师服务;酒吧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23779696号“骆驼会”商标和第23653357号“骆驼营地”商标的注销申请已被核准,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773103号“CAMELSPORTS”商标、第28678765号“CAMELCROWN”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647618号“骆驼CAMEL及图”商标、第23724187号“骆驼社区”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餐厅;咖啡馆”等、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之外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户外休闲鞋)”商品上的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骆驼”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72466号“骆驼功坊及图”商标在“餐厅;饭店食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私人厨师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家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