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29104号“巧儿媳QIAOERX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严春彩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市天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严春彩对被异议人聊城市天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29104号“巧儿媳QIAOERX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儿媳QIAOERX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洁精;厕所清洗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494642号“好儿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粉;沐浴露;洗手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肥皂;洗洁精;厕所清洗剂;香水;化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9104号“巧儿媳QIAOERXI”商标在“肥皂;洗洁精;厕所清洗剂;香水;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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